[巴中]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5]47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城市噪声、粉尘污染,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为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 [2003]341号)以及《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是国家重要产业政策,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净化环境,创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推行和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
二、分级负责,规范运行
巴中市城市规划区内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平昌、通江、南江各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各地要积极扶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限制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加快散装水泥设施和装备建设,按照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和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交通规费及过路费、过桥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需通行市区和城区禁行路线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件规定,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必须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所征收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管理,促进发展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协调服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统计法》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业主在编制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必须按商品混凝土组价,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投标企业按商品混凝土报价。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散装水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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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巴中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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