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5)第104号
各区(县)、专业安质监站、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由“优质结构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与《“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沪建安质监2005年第054号)一并实施。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
为了在优质结构评审中贯彻执行《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及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体现政府政策在创优工作中的引导,经研究对“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作如下修改规定。
一、申报条件
凡申报结构创优的民用建筑工程,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 ,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完成建筑节能备案手续。对涉及建筑节能的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变更,应重新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经重新审图通过及节能备案后方可申报。
二、目测观感
在“否决项目”中增加“实得分低于20分时予以否决”的规定。
三、工程特色
(一)检查标准:
1、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增加2000平方米得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2、采用建筑新技术且取得成效,每一项得0.5分,最高不超过1分(“建筑新技术目录”见附录);
3、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使用粘土多孔砖,可倒扣2 分;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使用实心粘土砖,予以否决。
4、砌筑砂浆使用商品砂浆(含专用粘结剂)得1分;用量少于70%不得分;未使用的工程可倒扣1分(核查相关资料)。
四、凡本规定未作修改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录:建筑新技术目录
一、地下空间施工技术
1、暗挖法
2、逆作法
3、盾构法
4、非开挖埋管技术
二、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1、清水混凝土技术
2、 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三、预应力施工技术
1、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2、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拉索施工技术
四、新型模板
1、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2、液压自动爬模技术
五、钢结构技术
1、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型钢构件的滑移施工技术
2、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跨度钢结构的整体顶升与提升施工技术
选自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
备注:
1、采用上述新技术时应符合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2、选用的新技术名称填写在经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结构创优简介”上,并与本目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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