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 [2006] 182号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是国家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重要财政政策,对加快我省散装水泥发展起到了重要引导和支持作用。截至2005年底,我省散装水泥供应量已达到5540万吨,平均散装率达到58%,位居全国第二位;预拌混凝土产量5930万立方米,居全国第一位,散装水泥使用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我省加强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分不开的。
日前,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商务部专门发文,强调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性,表明国家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的重视,各级散办要组织专题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向水泥企业、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征收专项资金对“限袋扶散”的重要意义。
二、各地散办要严格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收足收好专项资金。对个别拒缴专项资金的水泥企业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地区借口招商引资免征专项资金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散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纠正。
三、严肃纪律,强化管理。按照商务部要求,各级散办应在上半年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6月30日之前上报省散装办。下半年省散装办将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全省专项资金征管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减免、挤占、挪用、改变专项资金投向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散装水泥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 送:商务部办公厅,商业改革发展司,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贸委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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