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6-03-17 00:00

      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浙财工(1999)4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所需支出由财政专户帐户拨付。

      第二条征收范围:本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袋装水泥营销的单位及个人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第三条征收部门: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简称散装办)负责征收。也可委托计划、建设、规划、招投标、土地管理等部门或有关企业代征。具体代征事宜由县散装办与被委托单位商定,代征业务费按实际征收额的0.2%支付。

      第四条征收标准:

      1.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量(含自用)每吨缴纳2元;

      2.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每吨缴纳3元;

      第五条其它征收标准及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在工程立项或办理投资、施工、土地使用等许可证时,按以下规定预缴专项资金,由征收单位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

      1.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

      2.电站(厂)、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以上两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缴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和散装水泥发货小票原件及决算报告等有效证明,到县散装办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由散装办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外埠水泥不计入该工程使用量。

      3.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已达到95%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予免缴)。次年3月底前,凭购买袋装和散装水泥的有效证明,到县散装办办理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4.上述三款以外的袋装水泥使用者,由散装办委托代征员代征专项资金。

      第六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应的设施、设备。对未配置的不准参加投标(使用水泥生产企业流动罐应支付使用金及一次性进场费)。

      第七条列支渠道:水泥生产、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缴纳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八条票据管理: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负责专用票据申领、结报和管理。

      第九条对拒绝或少缴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按省政府第71号令第29条之规定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护专用设备;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代征业务费开支;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等。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用于散装设施、装备建设、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2.由县散装办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3.经县散装办审查批准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4.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将资金拨付县散装办,由其根据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拨付给使用者。

      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县散装办应按县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含项目内容)预算,经上一级散装办核准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1个月内,应编报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散装办和同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市区,交通和城管部门应按省政府71号令的有关规定,视同其他特殊车辆给予方便。

      第十四条县财政、审计、计划与经济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县散装办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使用情况季报表》报县财政局和县计经委。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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