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06-02-27 00:00

      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浙财工〔1999〕4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嘉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县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由县散装办负责征收,也可委托计划、投资、建设、招投标、发证办、土管以及乡(镇)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代征。

      二、本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销售袋装水泥,按销售(含自用)量每吨缴纳2元。

      (三)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安使用量每吨缴纳3元。

      四、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内,按销售量向散装办开设的收入待缴户计缴上月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缴纳的专项资金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在工程立项或办理投资、施工、土地使用等许可证时,按以下标准预缴专项资金,由县散装办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内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县散装办开设的收入待缴户。

      1.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

      2.桥梁、道路、水利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后,缴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散装水泥送货单原件、外购预制件使用散装水泥证明及决算报告等有效证件,到县散装办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由县散装办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计入企业建安工程成本。

      3.水泥制品(含构件、电杆、预制场)生产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已达到95%以上<含95%>的,经县散装办核准,可予以免缴),次年3月底前,凭购买袋装和散装水泥有效证明,到县散装办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扣转的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县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证。征收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的申领结报和管理。县散装办按规定将所征专项资金收入的5%于每季末后15天内,由县财政专户分别上解省、市财政专户各2.5%。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依法严格管理,接受上级散装办和县财政、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办理程序等按《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14条、15条、16条、17条规定执行。

      六、对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其他使用者,根据省政府第71号令第29条规定,由县散装办出具通知追缴,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按照财经法规,由县财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省政府第71号令第30条规定查处。

      七、本实施细则与《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一并贯彻落实。本县实施时间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善计经〔1996〕171号《关于对袋装水泥实行委托征收限袋费、扶散费的通知》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八、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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