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的通告

2006-02-01 00:0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推进我市建设科技进步,现就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凡具备预拌搅拌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价;工程项目扩初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均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不得以留置施工缝等为借口,降低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施工缝的留置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按规范要求予以明确,并报质监部门备案。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保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出厂要提供出厂质保书。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除在生产企业内留置试件外,运到浇筑现场时,施工企业亦应随机取样留置试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工程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其质量争议由工程质监部门作出裁定。

    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期发布价格信息,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结算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本通告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免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事先须经我局审查批准,方可在现场自行拌制混凝土。

    七、本通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温建建〔1997〕10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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