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及管理暂行规定

2006-01-11 00:00
     自一九九八年来,商品混凝土在我市逐步推广使用,其生产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满足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质保资料的要求,对商品混凝土捏控制及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应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全过程应进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切实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准送往工地。

    二、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月报制度。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内容包括:原材料(含砂、石、水泥等)自检,混凝土质量控制及质量情况等。以文字及表格形式上报。

    三、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搅拌站所用的原材料,采取不定期的方式抽样进行监督检验。加强对其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四、 搅拌站按单位工程分不同强度等级留取一组试块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监控检验。出具的试验报告作工程质保资料使用。

    五、 搅拌站可以不向施工单位提供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报告,但需向施工单位提供商品混凝土出站检验合格证及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监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六、 施工企业应按施工规定留取混凝土试样,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惠城区报监的工程送惠城区建筑材料试验室检验。

    七、 搅拌站按供应合同送至各工地的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若发现问题,搅拌站不负质量责任。但如需协助分析处理有关问题,搅拌站应给予配合。

    八、 以上规定条款执行中出现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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