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5-11-15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确保工程质量,推进建设项目技术进步,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国务院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设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负责办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许可手续;
  
    (三)按规划审批设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四)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稽查工作;
  
    (五)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六)协调各方工作行为。
  
    市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交警)、交通局、城管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管理。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申请人向市发展计划局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
  
    (二)申请人凭市发展计划局的立项批文到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申请及规划手续。
  
    (三)申请人凭立项批文和其他相关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凡在桐乡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具备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城市规划区外有条件的区域也可以推广商品混凝土的使用。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审批部门应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
  
    凡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再批准其占道堆放水泥、沙石料等建筑材料。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投资计划、编制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项目招标时,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按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视同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竣工时凭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发票及送货单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
  
    第十三条 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办理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续,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由预拌混凝土价格、运输费、泵送费三部分组成,按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的补充定额和《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相应材料价格按桐乡市建材价格信息调整结算。
  
    第十五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强度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现象。车辆冲洗应在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洗车场内;不得将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道路下水道和城区河道内,以免污染环境和堵塞排水防洪设施。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它特殊技术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商品混凝土试块由各施工单位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派员配合下负责按标准制作和养护,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机构出具报告单。如发生质量争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出裁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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