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简介

上海川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6-02-09 00:00
一、《京都协议书》与清洁发展机制
  为了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影响,20多年来,人类社会进行了持续不懈的努力。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这种努力的里程碑式的极其重要的成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世界各国最终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到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工业发达国家必须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1990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5.2%;发展中国家在此期间不承担减排义务,而且可以将本国实现的减排量出售给发达国家,换取资金与技术,再用于国内的环境保护事业,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京都议定书》所设计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achanism)”的精髓。
  CDM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国际合作机制。《京都议定书》所设计的CDM包含双重目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减限排承诺。CDM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他们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 。CDM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清洁发展机制为发达国家实现减排承诺提供了另一种可行的途径。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但在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相对更低一些。CDM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中投入资金、技术,帮助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然后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其减排量,这样发达国家就能以比较低的成本完成减排承诺。CDM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创造了一种商机,使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可以作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和较先进的技术。以内蒙辉腾锡勒风电项目为例,该项目总投资 17,377万元,计入期为2004—2013年共10年,每年CO2减排量为50,000吨,该减排量将销售给荷兰政府。CO2减排量价格为5.4欧元/吨CO2,10年间企业共增加额外收益270万欧元。

二、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完成减排交易,需要经过如下一些主要阶段:
1.项目识别(PIN)
2.项目设计(PDD)
3.参与国的批准
4.项目审定(Validation)
5.项目注册(Registration)
6.项目实施、监测与报告
7.减排量的核查和核证(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8.减排量的签发
9.减排量销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1、项目识别
  这是CDM项目开发和实施的第一步。这一阶段属于CDM项目的概念设计阶段。项目的类型、规模等的选择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适用的规则和程序、项目的交易成本、项目是否能够顺利注册、实施并获得减排量等产生重要影响。

2、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文件包括的内容如下:
A.项目活动概述
B.基准线方法学的应用
C.项目活动的持续时间/计入期
D.监测方法学的应用和监测计划
E.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
F.环境影响
G.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项目设计文件还包括4个附件:
附件1:项目参与者的联系信息
附件2:公共资金信息
附件3:基准线信息
附件4:监测计划

3、项目批准
  所谓批准是指参与项目的各缔约方批准该项目作为CDM项目,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项目批准。一个CDM项目要进行注册,必须由参加该项目的每个缔约方的国家CDM主管机构出具对该项目的批准函。前一个阶段完成的项目设计文件等技术支持文件对于项目能否顺利获得批准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我国政府颁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CDM主管机构,国家发改委依据国家CDM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批准CDM项目,并代表中国政府出具项目批准书。

4、项目审定
  一个项目只有通过审定程序,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因此,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项目参与者应该选择合适的经营实体并与之签约,委托其进行CDM项目的审定(validation)工作。该经营实体主要基于项目建议者所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和CDM的相关要求,对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符合CDM的参与要求。
? 征求了当地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对其进行了总结并且给予了适当的考虑。
? 进行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提交了相关文件。
? 项目活动预期可以带来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 采用了经过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并适合本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
  除了审查项目设计文件之外,经营实体在审定CDM项目的过程中还将安排一个30天的评论期,以听取各缔约方、各利益相关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对项目的评论,同时应将这些评论公诸于众。
  在评论期结束之后,经营实体将根据各种信息完成对该项目的审定报告(validation report),确定该项目是否被认可,同时将核实的结果通知项目的参与方。如果不认可该项目,还应该给出原因。

5、项目注册
  如果签约的经营实体认为一个建议的项目符合CDM项目的核实要求,则它就会以审定报告的形式向CDM执行理事会提出项目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东道国的书面批准以及它如何处理所收到的公众关于该项目设计文件的评论。在向执行理事会提交审定报告的同时,该经营实体还应该将该报告公诸于众。
  CDM执行理事会接到要求注册的申请8周之内,如果没有项目的参与者或者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对该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则认为该项目自动注册成功。如果项目参与者或者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执行理事会应该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但是,审查应该仅限于与审查要求有关的事项。而且,最终的审查结论应不迟于提出审查要求之后的第二次理事会会议。
  如果审查通过,该项目即可进行注册。如果审查发现该项目不符合CDM的有关要求,也并不意味着该项目完全失去了作为CDM项目的资格。经过适当修改的项目,如果符合了CDM关于核实和注册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作为合格的CDM项目进行注册。
  只有当CDM项目通过了执行理事会的注册,该项目方可产生法律与交易意义上的减排量。

6、监测与报告
  完成注册的CDM项目即可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要确定项目的减排量,需要对项目的实际排放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在CDM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相应的监测计划,以确保项目减排量计算的准确、透明和可核查性。同时,监测计划所应用的方法学必须是经过批准的方法学,并且获得经营实体的认可。因此,这个阶段的主要活动是,项目建议者严格依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经营实体报告监测结果。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由项目参与者负责,并接受经营实体的监督和检查。
  监测中需要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包括:
? 估计项目边界内排放所需的数据
? 确定基准线所需的数据
? 关于泄漏的数据
  项目参与者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并按期向实施核查与核证任务的经营实体提交监测报告。

7、核查和核证
  实施了监测计划并提交了监测报告以后,CDM项目就进入了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阶段。所谓核查,是指经营实体对经注册CDM项目在一定阶段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的独立评估和最终确定。所谓核证,是指该指定经营实体以书面形式保证某一个CDM项目活动实现了经核实的减排量。根据经核查的监测数据、经过注册的计算程序和方法,经营实体可以计算出CDM项目的减排量。
  如果指定经营实体认为监测方法正确,而且项目的文档完备且透明,它就可以向项目的参与方、相关缔约方和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报告。核证报告需要向公众公开。

8、CERs的签发
  核证项目减排量的下一步是签发项目所产生的CERs。指定经营实体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申请,请求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
  如果在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内,有任一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者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提出需要对签发CERs的申请进行审查,则执行理事会应该在收到请求的下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将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格问题。而且,审查应该在作出决定的30天内完成并将其决定通知相关各方。如果没有收到此类请求,则可以认为签发CERs的请求自动得到了批准。

9、CERs销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这是CDM项目实施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是CDM赖以存在的核心条件,是减排量价值得以实现的最终步骤。其主要活动是指项目实体将经过核证的减排量销售给附件一国家的相关机构并收回资金的全部过程。目前,国际碳市场中的主要买家包括日本、荷兰、英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世界银行和加拿大等,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公共和私人部门等。2004年1月到2005年4月期间,国际市场上CERs的交易价格大致为每吨CO2当量3-7美元,因项目类型、合作方式、合同条款等不同而形成价格上的差异。一般而言,卖方能够提供的关于CERs的确定性越大,CERs的价格也就越高。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议定书的生效,CERs的国际市场价格也在逐步走高,大部分目前交易的价格约在7美元以上。
  减排量(CER)既不是实物商品,也不是技术商品,而是一种信用商品;CER的交易谈判、合同签订与执行既有与传统商品相似的地方,也有其特殊之处,项目公司应当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应当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处理此类事务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

三、为什么需要专业服务公司来帮助企业开发CDM项目?
  为了使一个项目能够成为合格的CDM项目并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必须完成一整套复杂的识别、开发、申报、核实、注册与交易程序,包括寻找潜在的买家并签署买方意向函;项目设计文件的制作与申报;具体参数的选取、计算与评估;与多家国内外相关机构的联络、谈判、签约并须解决由此而产生的语言交流障碍等等。专业的咨询机构熟悉CDM的模式与运作程序,掌握CDM项目开发标准与流程,有广泛的国内外联络通道与客户网络,同时具备专业的语言交流能力,他们的参与可使CDM项目的开发与运行更加规范,更有效率,使项目单位集中精力于项目的建设与管理,为项目单位获取更多收益。因此,建议项目单位在 CDM 项目开发过程中,聘请专业咨询服务公司来协助完成各种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协助进行各种专业的商务谈判,协助办理各种复杂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使企业节省时间和精力,保证项目按照计划投入运行。

四、CDM项目类型
  五大类型:
①节能/能效;
②能源替代;
③可再生能源;
④植树造林;
⑤CO2固存。
  其中,中国发展CDM重点领域包括:
? 可再生能源领域
? 能效提高领域
? 甲烷回收利用项目和煤层气开发
  目前较为成熟的CDM项目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行业:
1. 风力发电;
2. 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热电联供;
3. 煤层气发电和煤层气综合利用;
4. 生物质能(秸秆、稻壳、蔗渣等)发电;
5. 垃圾填埋气(甲烷)发电;
6. 工业废热废气利用(水泥余热发电、焦炉尾气发电等);

五、“额外性论证与评价工具”要点分析
1. CDM项目减排效益的额外性问题是CDM方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 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CDM项目减排额转让交易时的全球环境效益完整性。
2. 额外性含义: CDM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 即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外来的CDM支持下, 存在诸如财务、技术、融资、人才和实施风险等方面的竞争劣势和各种障碍因素, 靠现有的传统条件难以实现, 因而该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DM时就难以产生。反言之, 如果某项目活动在没有CDM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商业运行, 那么它自己就成为了基准线的组成部分, 那么相对该基准线就无减排量可言, 即无减排量的额外性可言。
3. 额外性另一种表述:如果CDM项目活动能够将其排放量降到低于基准线情景的排放水平, 并且证明自己不属于基准线, 则该减排量就是额外的。所以额外性和基准线是CDM项目合格性问题的两个互为依存的条件。
4. 为什么要具备额外性:CDM项目合作对发达国家而言, 本质上只是换个地方实现低成本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在自己的经济和科技发展进程中也在不断实现减排, 这和CDM减排无关; 那么发达国家就必须在发展中国家自身减排的基础上, 通过CDM项目活动取得额外的减排量, 它才有资格将其作为抵销额顶替国内高成本的减排量,这样才能符合工业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环境目的, 确保CDM的全球环境效益完整性, 也就是带来实质性减排。事实上, 一个发达国家和一个发展中国家进行CDM减排量交易前的排放量之和应当和交易后的相等而不能增加, 只是减排总成本下降了。
5. “额外性论证与评价工具”是一套完整的准则,它通过一系列的分析步骤进行逻辑推理, 从正反两个方面, 充分必要地论证拟议的CDM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

六、额外性论证的经验和体会
1) 额外性具有时效性: 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产化、商业化的渐次推进, 有些项目会逐渐失去额外性;所以需要把握发展趋势, 把握开发时机, 确保CDM项目在减排量计入期内具有充分的额外性。
2) 额外性具有地域性: 由于工业结构、技术水平、燃料价格等等因素的差异, 同一项目类型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额外性论证结果。这时需要因地制宜, 恰如其分地识别和论证为什么拟议的CDM项目在当地具备或不具备额外性, 避免一概而论, 避免一刀切。
3) 额外性与鼓励政策法规的互补性: 对属于国家或地方可持续发展优先领域的项目类型, 政府的鼓励类政策法规与CDM机制往往并行不悖, 殊途同归, 都是帮助克服障碍促进发展, 但在额外性问题上则可能会“撞车”。这时需要妥善论述鼓励类政策法规对该项目的有效性范围和程度, 找出该项目的CDM额外性的存在空间, 使得两者互相补充、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撞车”。另外为避免“撞车”, 可参考最近的CDM 执行理事会会议为此而提供的一系列指南, 有助于在额外性论证时如何考虑和处理政策法规对CDM项目的影响。
4) 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 论证CDM项目额外性的理论原则是国际承认的游戏规则, 必须遵守; 但在实际应用时要与国内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CDM项目实践相统一。在开发具体CDM项目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一些实际问题:
a.在开发CDM项目时,该项目的国内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已经论证了项目的技术经济与财务的可行性。这里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由于历史上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思维惯性, 在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 往往将七分可行说成十分可行, 以求批准立项,获得国家拨款或贷款。但这对于CDM恰恰无效, CDM的额外性需要遵循“逆向思维”, 即你在开发项目时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需要CDM帮助克服,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需要减排额的收益带来的财务支持。第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立足于为达到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能力, 从保证必要的内部收益率出发,倒推出假定的销售价格。这就掩盖了项目实际可能存在的财务指标缺乏可行性的事实, 而这正是该项目具有额外性的依据。因此这时需要实事求是地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 考虑有CDM减排量收益和没有CDM减排量收益时的两种情景, 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和基准线项目进行财务分析比较, 获得预期的额外性论证结果。
b.项目已经列入国家和当地的发展规划, 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或项目的设备招标工作已经开始,或项目已经动工建设,这些情况都会对CDM的合格性与额外性论证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使项目完全丧失合格性条件而浪费项目资源。对部分此类项目可以采取一定的合规手续加以补充、挽救,使其恢复CDM项目的合格性条件,但并非所有的此类项目都有挽救余地,需要个案分析,个案调整。有鉴于此,正需要大力推广CDM知识,便于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高层决策人员在项目开发的最初阶段,甚至在政府的行业规划阶段,就引入CDM概念,使尽可能多的CDM项目获得其原本具备的合格性条件,为更多的企业创造更多的额外收益。
c.有的企业希望通过CDM的实施获得国外的直接投资。CDM的设计本意是通过减排额的交易这种市场化的工具来实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的资金支持,境外买方一般不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确有一些境外机构既购买减排额,也投资CDM项目
本身,这是他们各自的经营政策所决定的,与CDM开发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当然,这两种业务的结合可以更有力地推动国内企业实施CDM项目,扩大项目来源,可是须把握一条界限:如外方投资达到控股地位时,则该项目就丧失了向中国政府申报CDM的基本条件,因为中国政府只受理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申报的CDM项目。
d.先进技术设备的制造厂家无法申报CDM。因为先进技术设备的制造能力并不能直接带来实际的可测量的减排量,减排量产生在用户侧该技术设备的运行时刻。制造厂要把先进技术设备制造作为使用这类设备的CDM项目活动, 就会在项目边界、项目基准线方法学和额外性以及减排量计算和监测方法学方面产生一系列机理性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人提出这样的CDM项目和方法学概念设计, 因为这时项目边界是开放不确定的;制造厂原则上不直接享有该类设备产品运行产生的CDM减排量及其财务收益, 除非它也享有用户的股份并作为该CDM项目的一个参与方; 当然制造厂也间接获得该设备作为CDM项目减排技术带来的好处, 因为CDM项目扩大了该设备的市场份额, 帮助制造厂做了广告, 实际上为制造厂扩大了销路,增加了收益。
e.其它一些“非标准”的CDM项目, 比如开工或运行一半的项目, 由于事先可行性论证不足, 仓促上马, 半途出现资金、技术或经营环境方面的困难, 呈现出 “额外性”征兆, 转而求助于CDM; 比如大宗分散用户的节能减排产品的推广使用,诸如绿色照明高效灯泡、太阳能热水器、生物柴油销售等; 这些项目活动存在理论上的CDM减排量和额外性, 但在实际CDM项目设计上需要提出新的概念和可接受的以及可操作的方法学。

  以上是我们对CDM的理解和在开发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及体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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