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城区范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2005-10-17 00:00

    近日,《关于在县城区范围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经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发布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县城区范围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作正式全面启动。

    《实施意见》规定:凡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等建筑工程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混凝土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或施工现场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5立方米以上的,均须使用混凝土(私人投资的工业厂房、个人自建住宅工程除外)。

    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企业应当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对进场的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检验,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以浇捣地点制作的试块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若其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还规定,县经贸、计划、价格、工商、公安、城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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