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漳州开发区、各县散装办:
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转发给你们。请漳州开发区、龙海市建设局和漳浦县建设局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尽快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其它各县、各开发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
漳州市建设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抄送:市政府建设科、市属有关单位、本局有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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