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推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从2006年1月1日起,广东省有条件但未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市),必须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没有条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停止使用袋装水泥。
为将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纳入法制轨道,省建设厅、省散装水泥办正根据《行政许可法》,草拟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草案),并于15日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修定后将提交省人大审议。经人大立法后,今后全省各地城区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须申请行政许可。
据统计,每使用散装水泥1万吨,可节约优质木材330立方米、煤78吨、电7.2万度、用水200万吨,减少水泥在流通中的损失500吨,折合经济效益约60万元。以2004年广东使用散装水泥2241.3万吨计,为全省节约综合经济效益约13.45亿元。
根据草案,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和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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