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女性隐婚入职 怀孕遭公司辞退

2012-05-17 00:00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在就业道路上依然遇见了许多不公平的待遇,“就业歧视”现象时有发生,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只限男性,或则要求女性要未婚未育,有的则要求已婚已育女性。对于女性而言,婚姻状况等并非工作的实质性条件,也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求职者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但近日就有白领女性因为隐婚入职,怀孕后遭到了公司辞退。

  ●庭审现场

  女白领隐婚怀孕遭辞退

  2010年7月,张女士应聘到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铭万智达称,张女士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均填写了“未婚”。

  铭万智达公司认为,张女士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属于诚信问题,所以做出了解聘张女士的决定。

  2011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该部门裁定,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铭万智达公司因不认可仲裁结果,反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该案开庭时,铭万智达公司表示,公司作出解聘决定并不是因为张女士在试用期过后怀孕了,而是认为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

  “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铭万智达公司在法庭上强调。

  张女士认为,铭万智达在招聘时,并未对婚姻状况作特殊要求和说明,她也并未因隐婚给单位造成损失。张女士说,“我填写未婚,也是怕因为写已婚不被公司录用。”

  ●法院判决

  限制婚姻状况构成就业歧视

  法官指出,虽然铭万智达称,以解聘的方式“惩罚”张女士的隐婚行为不妥,违反法律规定,但张女士自身的行为也不诚实。

  法官表示,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求职者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

  企业如果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限定,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专家分析

  结婚与否难构成解聘理由

  据悉,铭万智达公司也曾向仲裁部门表示,因张女士应聘的职位有出差性质,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考虑未婚人员。

  对此,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茂林表示,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

  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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