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劳动企业应付津贴 日工作时间不得超11小时

2012-05-14 00:00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众可在6月8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稿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含: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劳动者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为防止滥用不定时工作制,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待遇特别做了规定。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此次意见稿则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

  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夜班劳动,企业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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