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工求辞”,道不尽的凌乱

2012-05-04 00:00

  近日,东莞某家具公司千名工人,为求被解雇而消极怠工。据记者了解,当事工厂由于效益不好减少生产线,这将倒逼工人辞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以收入减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而被厂家辞退可收到补偿金。

  一场规则内的诙谐游戏?尽管荒诞、离奇,却终究透出无奈气息。一种规则,各有所用,该厂千余名工人眼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显然不足以支撑起一系列完整、充分的利益诉求。有鉴于此,“选择性套用”,俨然成了最具技巧的方式。常情常识此刻颠倒,错乱与惊诧,恰是观者最真实的反应。

  显然,《劳动合同法》的一条规定,“如果厂方解雇员工,必须按照工龄给予一定补偿”,是整个事件的根源。该厂工人们,试图藉此在最坏的情况下,捞得一个相对满意的结果。一些围观者,将其理解为“法律框架内的维权”,甚至当事人也坚信,自己不过是在“合理利用规则”。然而,唯一的问题是,法律尽管难以至善,也绝无太多的逻辑漏洞。所以请相信,片面解读,乃至选择性套用,从不是严格意义的“依法行事”!

  回到上述“规定”,其完整表述是,“如果厂方解雇员工,除员工出现重大过错外,必须按照工龄给予一定补偿”——那么,“怠工”算不算重大过错?那千余名工人,当然不会如此理解;但,厂方、职能部门,乃至司法机构,最终如何判断,则是另一回事情了。且,凡涉劳资纠纷,适用法律,远不止《劳动合同法》一部!无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偏参照“一法、一条”谋事,岂不偏执?

  劳资关系,核心乃劳资双方的权责契约。资方必须支付薪酬、提供法定保障等;而被雇佣者,则理当履行相应工作义务。东莞某家具厂内,千名工人的误区在于,以明显“违约”的行为方式,来追逐某个“法定的权利”。客观来说,此等手法若能如愿,对雇主无疑是欠公平的。须知,任何人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彻底,对法条的利用,也当摆脱投机心态。

  无意指责哪方。受困于失业焦虑的工人,与遭遇怠工潮的厂方,同是这场闹剧的不幸者。“怠工求被辞”,正如一切荒诞桥段一样,都是误解与无奈的杂糅产物。面对不能左右的命运,工人们彷徨、焦躁,于是任何常态渠道外的维权“捷径”,都会被无端放大、过度使用。此类心态可以理解,因为经济人总是期望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

  问题是,一个文明高度发育的社会,当能抑制人性深处自发的“投机”冲动——当这种趋势不曾出现,乃至发生逆转,需要反思的是,常态维权通道会否成本太高?抑或,对“规则”的专业化利用,是否实现了严格意义上的“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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