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范水泥行业税收征管
该办法规定: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评审认定合格的,报省经贸委统一发给认定证书,并接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的检查;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根据市(州、地)初审意见,省经贸委组织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现场审核,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进行评审认定,并由省经贸委统一发给认定证书。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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