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企业年金基金流动性投资下限降至5%

2010-12-27 00:00

  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治理结构、集合计划与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新的修订。
 
  2004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通知指出,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情况的变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草案共十章八十七条,比原管理办法增加了18条。

  草案对原来规定的投资比例作了修改,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

  固定收益类投资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可转债、债券基金;流动性产品指的是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及货币市场基金。

  另外,草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同时还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在集合计划方面,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需要,草案就集合计划的概念、合同备案、委托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为建立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依据。

  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强化了监管措施。

  如新规定,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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