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延迟退休”是否一剂良药

2010-10-09 00:00

  10月1日,上海正式启动试行《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其中“柔性原则”既包含满足按时退休人群的要求,又使那些希望继续工作并有意愿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人群能够获得延迟。在此之前,有关“延迟退休”的话题引发广泛热议,并形成拥护和反对两大观点。

  是否延迟退休虽然直接关系到养老金的发放,但根本上还是就业人口年龄结构的再调整。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加快,“未富先老”带来的养老压力引发了各界的普遍担忧。这种阶段性的矛盾集中表现为两点:一是就业领域专业人才短缺与普通劳动力过剩并存,二是社保领域的养老保险基金空账严重难以适应养老金标准不断增长的现实。上海“柔性”的“延迟退休”能否成为解决问题的良药,关键在于厘清三个方面:

  其一,“延迟退休”是着眼于缓解养老压力还是着重于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客观上讲,劳动者延迟退休确实能缓解一段时期内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但长期来看,由于养老金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标准越高,如果劳动者平均寿命没有变化的话,个人养老金总量在理论上并不能显著减少,因此,用延迟退休来减轻养老金压力一说并不科学。既然如此,延迟退休只能着重于因应经济社会的变化,着重于盘活人力资源。因此,一部分人不得不延迟退休乃是因为该类人才短缺,这是采取“延迟退休”措施的前提。

  其二,“延迟退休”是“柔性”的选择还是“硬性”的规定。显然,“柔性”相对于“硬性”而言,后者是全体劳动者无条件地按规定集体延迟退休,而前者则是有差别的个体自愿延迟退休。事实上,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社会生产的分工日益多元化,不同职业的人力资源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对不同职业的差别化退休提出了要求:一方面,一些高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若按原来规定年龄退休,不可避免出现了“受教育程度越高,服务社会时间越短”的现象;另一方面,大量普通劳动者因技术层次提升不足,也屡屡出现中年难就业、甚至提前失业的现象,需要尽早获取社会保障。这样一来,一刀切地延迟退休和一刀切的按原有年龄退休都是不科学的,因此必须是“柔性”的、有差别的。

  其三,“延迟退休”是劳动者的一项劳动权利还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从根本上讲,延迟退休应当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更不应成为一项特权。此前,舆论担忧公职人员会因此贪恋权位,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延迟退休应该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延迟退休的对象必须规避政策的制定者,即公职人员,同时,它也必须限定在一小部分“紧缺人才”范围之内,做到可以退休的一定按时退休,可退可不退也要按时退休,而不可替代的顶级人才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延迟退休。延迟退休者暂不领取养老金,但享受应有的劳动报酬,同时,其收入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以确保其收入状况的合法透明。

  较之笼统的“延迟退休”概念,上海此次更强调“柔性”,因此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成效如何,是否能够为面临老龄化挑战的中国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借鉴,与其徒废口水争议,倒不如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和教训。简单来讲,让专业技术人才有市场,让普通劳动者有保障,是试行“柔性延迟退休”必须遵守的原则,唯此,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避免伤害到普通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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