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证明加班 留心保存值班表、打卡单

2010-09-19 00:0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因劳动者起诉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新规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此前,在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劳动者举证存在加班具有一定难度。

  因当前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

  法律看点

  1.针对加班,劳动者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可提供哪些证据?

  2.哪些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加班费·诉讼现状

  劳动者诉讼 超五成索要加班费

  北京市海淀法院陈昶屹法官介绍,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很多,且其中有一半以上含有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要求。

  根据此前执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劳动者在实践中提供加班证据,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自觉拿出证据。

  新的司法解释中提出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举措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证据,也是提醒劳动者在加班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近八成败诉 多因提供证据不足

  陈法官告诉记者,在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诉讼中,胜诉的几率很小,仅有不足20%的劳动者胜诉。究其原因,往往是劳动者提供证据不足,而使其诉讼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比如说,劳动者多数都是只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而没有原件,或者复印件得不到用人单位的确认。因法律规定原件或是经双方确认的复印件才可作为证据,所以这样的复印件自然就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支持。

  加班费·给您支招

  劳动者维权 两类证据可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恒律师说,劳动者可提供两类证据。

  第一类是劳动者可以直接提供的证明加班存在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加班通知单、用人单位制定的值班表等。

  第二类是劳动者提供的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保管加班证据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劳动者每日上下班需要打卡记录出勤情况等。

  赵律师称,劳动者的打卡记录是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者加班的证据,如果员工可以提供员工手册证明单位实行考勤打卡制度,那么员工手册就属于此类证据。

  防单位赖账 得多注意留证

  关于哪些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陈法官表示,其实劳动者无论用什么方法,只要能证明加班确实存在就可以。

  比如,单位通知每周要上6天班,那么就说明这个单位的员工每周有1天是加班,这则通知就可以作为证据。

  赵律师解释,如果员工手册规定单位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员工手册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工资条上有部分加班工资,工资条就可以作为证据;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单位出示全部的加班核算单据。

  当然,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岗位,不同的案件可以提供的证据也会不同,这需要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保留和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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