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查应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稽查中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当代最重要的经济理论之一,是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其核心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活动的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社保稽查工作中信息不对称会对稽查工作造成诸多麻烦。
我们在日常的稽查业务开展中发现,被稽查对象对稽查目的、意义、作用等信息不了解时,主观上就会对稽查存在排斥情绪,有的甚至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稽查,人为增加了稽查双方的工作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有些被稽查对象明知自身存在社保违法行为,为逃避稽查而故意采取各种方式隐匿或拒不提供与社保相关的各种信息或提供假资料误导稽查,致使稽查时效延长、成本增大、效率降低。
除了被稽查对象“主动”排斥和逃避稽查外,如果缴费单位逃缴社保费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守法单位追随效仿,将会导致社保费征收减少。此情况下,国家必然要提高费率或增加基数,以增加社保费的征收,这又造成新的负担和成本增加,又会有更多的用人单位开始偷逃社保费,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另外,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保稽查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了解不深,稽查机构与政府各相关部门、行业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信息资源相互封闭,资源浪费问题严重,也会加大稽查成本,降低稽查效率。
如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不能及时与社保稽查机构共享,社保稽查的扩面参保工作就缺乏针对性,工作成本增加,稽查效率降低。又如税务稽查部门不能与社保稽查机构之间信息互换、共享,将使部分缴费单位既逃费又逃税。如果金融机构与社保稽查机构之间信息不共享,金融机构将无法及时掌握开户单位的补费情况,特别是大额度补缴带来的资金变动情况,从而难以判断开户单位信用情况和偿债能力。
社保稽查机构是稽查工作的组织者,稽查人员则是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稽查工作开展好坏,既要有组织者对实施者因人施用,合理配置的运筹帷幄,也要有实施者对组织者意图要求的准确把握与适度运用。如果稽查组织者对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能力情况不了解,不能人尽其才,会导致稽查人员自身素质满足不了实际需要,造成信息获取不力,稽查效率降低。稽查机构与稽查人员之间信息如果沟通渠道不畅,稽查组织者将会失去对人员的准确掌控,长期下去将导致组织凝聚力丧失、执行力不强、战斗力减弱,直接影响稽查目标实现。如果稽查组织者对稽查人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引导或及时解决,使问题由少积多,就会形成症结,导致稽查结果不公正、不准确。
信息不对称原因何在
社保稽查过程是信息的获取、了解、互换、核实的过程,也是双方陈述辩解达成统一的过程。目前,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关于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些政策法规和制度体制还不完善。
如部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在稽查程序设置上,没有设定被稽查单位的陈述申辩程序,使被稽查方不能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心里不平衡,有怨气,为稽查结果的整改埋下了隐患;又如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责时,对可能已经存在的职能交叉,没有建立相互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而是自成体系、独立作业,最终导致互相撞车、意见不一,给被稽查单位带来困惑。另外,相关部门在下达部门职能时缺乏调研沟通,一项职能同时下给多个部门执行,从体制安排上使重复执法成为合法化。合法但不合理,群众和单位意见纷纷。这也是信息不对称在沟通机制上产生的恶果。
社保分险设置、分险经办体制也为获取信息带来了一定难度。目前我国在一个地区存在多个社保经办机构,一个经办机构只经办一两个社保险种,且业务信息不能联网共享,这造成各经办机构的社保信息基本上是封闭的、重复的,甚至是错误的,致使社保稽查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加大。由此可见,体制问题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是影响资源配置、信息共享、效率提高的最基本因素。
社保稽查工作需要对被稽查单位的财务数据、经济往来和用工及工资发放数据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实现对被稽查单位社保情况的审核查证,并为社保费征缴的分析、计划和预测提供依据。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缴费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国有、集体变为向国有、私营、股份制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多种不同经济形式并存的多元化方向发展,原先依托国有企业建立的监管机制已不能适应对新兴主体的监管需要。信息机制不完善,稽查对象又复杂多样,为稽查机构获取正确信息带来了一定困难。
在内部管理上,一些稽查组织者对涉及内部管理的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及时,使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在对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缺乏系统性;对稽查人员遵守执法纪律要求不严;对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信息优势方应主动告知
沟通是利益主体各方促进思想、观念和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桥梁,是及时发现并解决矛盾、调整双方的期望、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沟通机制的建立应当按照“信息优势方要承担主动告知责任”的原则来设定。
对于稽查机构知道而被稽查单位不知道的情形,如稽查机构的职责范围、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稽查机构工作目的、意义及稽查程序与手段等等,应当在沟通机制的设定上加重稽查机构的政策宣传义务和责任,通过建立宣传沟通机制,强化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的主动宣传意识,使向被稽查单位宣传政策、沟通交流成为稽查人员的自觉行动。如建立网站并开设举报投诉窗口和信息反馈窗口以及建立社保稽查QQ群,搭建平台与社会互动等等。
确立“稽查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权”的工作理念,要求稽查人员将观念转变到为用人单位服务,为广大群众维权上。引导稽查人员从根本上调整心态,放低姿态,用心去跟人沟通。同时,利用稽查机构自身的专业优势,在稽查中帮助被稽查单位进行财务分析,对财务记账中的不规范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诚心为他们服务。
把宣传政策、沟通交流纳入到稽查业务操作程序之中,要求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前,必须要向被稽查单位宣传社保政策和稽查纪律,并请其给予监督。对于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单位进行宣传和沟通的情况,稽查部门要定期派专人上门走访调查,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在下达目标任务时应对宣传工作提出具体的数量要求,年中、年末均有考核,并与奖评挂钩。
另外,对于被稽查单位知道而稽查机构不知道的情形,许多被稽查单位会选择不主动向稽查机构提供所要求的资料信息。为促使被稽查单位主动提供信息,减少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可通过立法和建立单位用工资料留存制度、工资发放情况及缴费基数公示制度、公开征集用工及工资发放信息制度等制度来对其进行改善。
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稽查业务现代化、科学化,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环节。社保稽查工作需要对大量经济数据进行筛选、分析、比对,信息技术是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的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
计算机对信息具有不失真和共享的特性,特别是对于推动管理向客观、透明的方向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要每个工作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系统化操作,我们就可以运用计算机对大量的稽查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比较,这将会大大提高我们的稽查效率和水平。
另外,我们还可以将稽查案件主办协办制度、层级复核制度、案件复审制度、会计师审查制度等一系列确保稽查质量的规章制度融入到稽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之中,通过系统超前把关、从严控制,把稽查风险降低到最低。我们也可将稽查信息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换和共享,这样,社保稽查信息就可以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防止信息资源的浪费。在目前我国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前提下,笔者建议本着节约成本、统筹使用原则,对于适宜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由社会共同使用;对于不宜公开,但对公共管理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应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掌管,由相关部门共同使用。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互换机制,可提高公共信息的使用效率,使政府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这种做法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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