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不能因高温停工扣减工资

2010-08-24 00:00

      “处暑”到来,预示着炎热的夏天即将过去,但围绕“高温津贴”的劳资纠纷却仍未降温。昨天,海淀法院提示,不能因高温停工而扣除或降低工人工资。

  首先,防暑饮料保健用品不能冲抵高温津贴。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对于清凉饮料等折合现金以及其他形式冲抵高温津贴的违法行为,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根据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高温津贴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如违反此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另外,高温停工不能扣除或降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此规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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