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时在原单位未休的年假该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如果职工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未休的年假该如何处理:是由单位依照相应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还是由单位出具未休年假证明由劳动者在新的工作单位中一并休假?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如王某准备从甲工作跳槽到乙公司,王在甲公司有10个月未休假工作时间,此时甲公司该如何处理王的该10个月未休假时间?是给王某发与该10个月未休假工作时间相对应的休假天数的未休假工资报酬,还是给王出具王在甲公司已连续工作10个月还未休假的证明?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即给王出具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0个月未休假的证明,同时还应给王发与10个月未休假工作时间相对应的休假天数的未休假工资报酬。
因为:带薪休假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带薪休假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而不是待到劳动者与新的单位建立的新的劳动关系中去处理。因此,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员工未休的年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给相应的未休假工资报酬,把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彻底完结;同时,出具劳动者在本单位未休年假的证明,以便于劳动者在新的单位工作后计算是否达到可休年假条件。
上述例子中,王某在领取了甲公司的未休假报酬后,与甲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完结,其持甲公司出具的连续工作10个月未休假证明到乙公司上班后,王某只需要再连续工作2个月,就可以达到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的。但应注意的是,此时在计算王某的应休假天数时,对于王某在甲公司已领取了未休假报酬的10个月工作时间是不计算入在乙公司应休假工作时间范畴内的,即王某在甲单位的那10个月工作时间,只是起到计算王某是否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休假时间要素而已,与王某在乙公司的具体可享受的休假天数没有必然的关系,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可具体享有的休假天数只与其在乙公司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关。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08年9月18日)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