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007-07-30 00: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创业经费不足时,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经费支持,毕业生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的50%由政府财政承担。
通知还说,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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