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不得无薪试用大学毕业生

2007-06-12 00:00

      来自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说,7月1日起,吉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全面上调,长春、吉林、松原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由于求职竞争激烈,部分大学毕业生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无薪试用”,或者在试用期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对此,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卢殿伟解释,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他本人自愿“无薪试用”,只要他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他的工资,也不应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卢殿伟说,对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倍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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