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称单位提前口头解约 要讨补偿金

2007-03-16 00:00


  基本案情

  小王为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公司无正当理由随意解聘小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小王在工作了两个多月后未再上班,公司未作任何处理。

  对于为什么没上班,小王说,是因为公司口头通知将他辞退了。公司也没给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小王以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他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主张。

  但小王的公司不服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至法院,称小王是无故自动离职,因此不同意支付小王违约金。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刘艳说,公司称小王上了两个多月班后无故不上班,但公司并没有对小王作出处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能与小王取得联系,所以公司所提出的小王无故不上班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刘法官说,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所以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张立德律师提醒说,单位与员工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若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得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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