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社区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300元,逐步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机制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300元。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400元,退休人员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300元。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通知》指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石家庄市卫生局审批证明,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可承担参保职工住院业务。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10%
职工住院持“IC”卡和病历本可在市区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其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至统筹基金封顶线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20%,二级医疗机构为17%,一级医疗机构为1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含公务员补助)最低不得低于10%。
《通知》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可在市区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账户当年基金用完后,其医疗费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用“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就医的年度起付段标准按照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其个人门诊医疗费负担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1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确需转诊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核准。
《通知》指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应于明年1月20日前或被确认慢性病的当月向用人单位申报选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选定职工名单汇总,填表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其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起“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机制,引导职工合理医疗消费,进而让医保基金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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