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禁止从工资中强行扣除捐款

2006-12-18 00:00
   “捐赠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下达捐赠指标,不能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强行扣除捐资款。”这是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通知》提出的明确要求。

  《通知》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广泛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

  考虑到慈善募捐活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强调要“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和管理”、“规范慈善募捐活动”,明确指出:除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指令进行临时募捐活动外,全省性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并确定每年11月份为全省慈善捐赠活动月,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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