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应备案
2006-10-23 00:00
从济南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该市制定出台了《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进行备案。此办法自12月1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及市以下用人单位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驻长清区和其他县(市)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窗口式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与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企业职工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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