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行为不轨”公司随便开除
上海一公司以英籍总经理詹姆士对异国女性员工实施了“性骚扰”为名,解除了该总经理的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日前,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该公司因此解除聘用合同不妥,判决由这家公司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和带薪假期补贴。
2004年3月16日,詹姆士被这家公司聘用为总经理,税后年薪人民币149.04万元,聘用期限自2004年2月23日至2006年2月22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若詹姆士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不诚实的表现或涉及诉讼或犯罪,对公司的声誉有严重影响等情况,立即辞退。
2005年3月31日,该公司书面通知詹姆士:“我们特此发函确认你已经被因故解职,立即生效。解职的原因是你的行为不轨,仪态不当,其结果是严重的。这种行为对于一位高级职员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且大大违反了你与公司签署的聘用协议条款。”詹姆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于2005年12月26日获部分支持。
2006年1月中旬,该公司对裁决不满起诉法院称,在2005年3月8日至9日,詹姆士在参加公司的一次国际会议过程中,对同集团的新加坡女员工Dorai女士实施了一系列不恰当的性骚扰行为,并遭到该女工的投诉。公司在调查后,立即解除了詹姆士的劳动合同。现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9月税后报酬和带薪假期补贴。
法院认为,公司解除詹姆士合同依据,是詹姆士行为不轨、仪态不当,即对新加坡女员工Dorai实施了性骚扰。法院以为“性骚扰”是否成立需经一定程序加以认定,该公司诉称的“性骚扰”发生在外国,詹姆士对新加坡女员工Dorai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公司则以此来解除詹姆士聘用合同显属不妥,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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