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仍应赔偿
2006-09-27 00:00
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工作一年后却无故解雇员工,会有赔偿吗?
案例:本人于2004年12月入职公司,到现在已经工作了一年多时间,但是一直以来公司都没有和员工签合同,也没有买社会保险等。到今年2月,公司无故解雇本人,并叫本人办理自动离职,那本人可以追讨赔偿吗?该怎样去做?
专家解答:公司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只要你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即使公司未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认为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你被无故解雇,公司应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按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你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的侵害,可向公司所在区或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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