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型师辞职跳槽被索5万元

2006-09-26 00:00

      跳槽,堪称时下年轻人使用频繁的词汇之一。有道是“人往高处走”,这本来是好事,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记者最近从法院获悉,因跳槽引发的诉讼案也不少。

发型师辞职被索5万元

  彭某是发型设计师,2000年10月,他与南宁市某美容美发城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后,他再次与该美容美发城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至2006年5月3日止。如果彭某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如彭某违反本协议规定,要支付违约金5万元。

  另外,双方还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彭某违反美容美发的约定,或者违反店方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依据法律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彭某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按违约处理等等。

  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彭某提出辞职,并于去年11月跳槽到南宁市另一家美发店工作。今年4月6日,南宁市某美容美发城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南宁市兴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彭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无效条款不受保护

  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店家的权利及劳动者的义务,却没有规定店家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店家只要求彭某履行“竞业限制”(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的工作)的义务,却没有依法支付彭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显然,这样的合同明显不平等,其中的一些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另外,该美容美发城也没能举出证据,证明彭某有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据此,今年5月25日,仲裁委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

  该美容美发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等原则。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几个条款里,明显存在不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店家要求彭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9月8日,法院对这起因职员跳槽而引发劳动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跳槽应注意几个问题

  主办法官告诉记者,员工因跳槽引发的诉讼案时有发生,跳槽是劳动者的自由,可是劳动者有遵守合同的义务。另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应认真查验,尤其对最低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的约定,如有异议应大胆提出,不要留下纠纷隐患,协议签订后应认真履行,不随意毁约。至于用人单位,也要注意依法解决各种劳动纠纷。

  法官还说,在许多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关键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跳槽,导致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跳槽者被裁决承担巨额赔偿,往往使跳槽者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跳槽时谨慎加小心,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方可避免争议或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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