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随意缩短吗?
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目前,试用期过了一个月,公司提出我的表现较突出,可以缩短试用期,并且承诺提高我的工资,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向我支付工资。但是,我个人目前还想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不准备马上与其建立正式雇佣关系。想请教不知我是否有这方面的权利?
答:我们认为你的要求是合法有据的。试用期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合同条款的修改变更必须经合同主体协商一致。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互相考核、增进了解的特殊阶段,这种考核与了解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对等的,因此试用期一经设立,非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能由任何一方随意延长或缩短。当然,对于试用期的延长,除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外,还需要符合法律关于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对于不满六个月雇佣期限的,不得设置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雇佣期限最长设置一个月的试用期;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雇佣期限最长可设置三个月试用期;三年以上的合同期可以约定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当然,以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设置期限还将有新的规定。
此外,劳动关系双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上不完全相同。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而用人单位则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当然这种解除行为都是即时生效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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