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强化对水泥等行业央企并购的监管

2005-11-05 00:00
      针对中央企业在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投资过热行业收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有关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同意等五项规定,强化对这些行业的监管。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特别强调,中央企业对收购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中的企业要持慎重态度;做强做大主业,关键是在技术进步上下功夫。
   五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对于境外收购活动,中央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也应获得国资委同意;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收购前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风险;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不鼓励中央企业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国资委指出,企业收购过程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企业收购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对被收购对象缺乏充分评估且规避风险意识不强、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倾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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