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丢位子”根子不在产假过长
女职工享受产假及产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分别有详细的规定。但现实情况是,这些法律规定有时几乎成了一纸空文。长期以来,女职工因为生育而被用人单位炒鱿鱼的事简直屡见不鲜,一些女职工的求助也大多无功而返,人们鲜有耳闻哪个触犯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受到处罚。
多数女职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没有拿起法律武器。她们之所以这样,一是担忧把用人单位得罪了,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说不定哪一天用人单位随便挑个毛病照样把自己给炒了;二是担忧自己告状出了名,以后更没有用人肯要自己了;三是担忧有关机关和部门不给自己做主而白忙活一场———事实证明,她们并非杞人忧天。
无论如何“统筹兼顾”,也不可能不给女职工一定时间的产假。与男性相比,女性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往往倾向于选择男性。如果仅仅缩短女职工的产假,而在其他方面缺少作为———比如督促有关部门(机关)严格执法等,就难以根本遏制“生了孩子,丢了位子”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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