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2005-04-20 00:0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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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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