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事业单位聘用制细则

2005-01-13 00:00
应届生没有试用期个人可炒单位鱿鱼 

    省人事厅近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今后两到三年内,全省3万多家事业单位,85万人都将依据该细则操作。 

    转业、复员军人没有试用期 

    事业单位人员的试用期被明确分为两种,一种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种则试用期不计入合同,按照规 
定,则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必须有1年的见习期,但见习期计入合同期内。 

    个人也可炒单位鱿鱼 

    事业单位不是铁饭碗了,不过,如果受聘者觉得单位的待遇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那么个人也可以炒单位的鱿鱼。 

    另外,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是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但对于涉密岗位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必须约定保密义务。如果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新细则规定,聘用单位如遇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但如果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还是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如果受聘人员连续工龄满25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就可以向单位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新增三类情况要付违约金 

    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以要求受聘人员支付违约金。 

    实施细则新增了三项单位需支付给受聘人员违约金的情况,它们是: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则必须向受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聘用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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