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所写工资与实际差10倍,行吗?

2004-12-30 00:00
问题: 

劳动法苑: 

    我有一朋友今年五月份由于合同到期离开了公司,是公司提前10天通知不再续签合同的,他在该公司干了近5年。我这位朋友他们公司跟他签的合同,关于工资一项就写了600元/月,与其实际工资相差近10倍,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合同到期离开公司,公司应该赔偿吗? 

                                                 小小 

    答复: 

    小小,您好。 

    关于您的朋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实际收入不符的情况,对此法律上不存在禁止性规定,即该条款是有效合法的。但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么对于其计算依据实际工资数额的认定,您的朋友将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关于合同到期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国家没有整体性规定。上海地区对此则存在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劳动者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2年5月1日之后,那么上海地区则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自然终止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劳动者的最后一份合同签订于2002年5月1日之前,则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的规定:只有原国有企业固定用工制度的劳动者,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曾续签)到期,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均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您的来信,您的朋友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不过现在的法学趋势是合同终止无经济补偿,这点从新法改变旧法的规定上可以看出(何况旧法也只是针对原国有企业固定工所作的有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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