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004-12-14 00:00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把这种情况规范为:“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 ”。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实际“双方是否存在职业上的从属关系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基准”,具体可以按下面三点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现在《条例》进一步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用人单位在处理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时,应当按这个规定妥善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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