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补贴计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可少交
扣除比率 按照编号为川地税[2003]71号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精神,住房补贴金的扣除比率为: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暂按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标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在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据实扣除。也就是说,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每人每年最高有5万元计入企业成本,而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计入企业成本。
计算公式 据从事财税咨询多年的成都新龙财税咨询事务所的专家介绍,如果按照此项规定执行,企业便可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之前,将员工工资中的400元住房补贴金直接计入成本,成本一高企业利润自然降低。例:如一个企业中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有10名、每人月薪1200元。如果不执行该政策,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按800元进行扣除,即按400(元)×10(人)×12(月)×33%(企业所得税税率)=1.58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执行该规定调整员工的薪酬结构,这部分400元就可按住房补助金直接计入成本,计入后,这1.58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不缴。如果企业有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基数进行抵扣,享受的优惠就更高。专家强调:“这减少的一部分,是完全合法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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