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2004-09-23 00:00
    用人单位采取辞退末位员工的做法,实质上是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一旦订立后,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要想解除,都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否则是不行的。用人单位以员工工作表现排在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末位淘汰制”可以用在诸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的降低、撤消上,是因为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撤消均是由单位单方就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而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随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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