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了,拖欠的工资该向谁要
2001年,北京分公司领导更换了,新领导让大勇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并以公司的名义下达了任命书,明确他的工资待遇为年薪三万元。年底,这位领导走了,总部又调来一位负责北京分公司的老总, 仍让大勇管理技术部门。
大勇的工资平时给基本生活费,每月1200元左右,到年底时把其余部分以奖金形式一并发放,这是口头定的,也一直这样操作着。到了年底,新来老总以不知情要报总部为由一直拖着,也没说不给。
今年7月份公司“转制”,成了民营公司,再说到所欠工资时,公司领导就推托是前一公司的事了。大勇到哪里要他2001年至2002年的加班费及这两年公司所欠工资呢?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分立、合并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不能因此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转制后的企业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主动与大勇协商解决加班费、社会保险及拖欠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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