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网独家:水泥投资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其适用等情形之解析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时指出,《条例》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式第二十三条明确,在督察工作中,对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其适用等情形,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客观提出明确的、清晰的意见。在解读中指出,为推动精准科学、依规依法开展督察,条例明确,对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其适用等情形,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水泥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建设是督察工作关注的重点,其同时也涉及到对有关政策法规及其适用等情形。其中,常见的是产能置换、准入条件、合规生产。
有一地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泥投资建设项目在执行有关产能置换政策法规适用时,督察认为按按要求项目应实行产能2:1减量替代。地、县主管部门违规出台规避产能置换文件,减量替代弱化为等量替代,省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而被督察对象项目业主则认为项目审批依据充分、流程严谨。符合《产能置换办法》中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全部情形(即业内称的可等量置换),项目获得行政批准后, 2022年9月开工建设,总投资10亿元, 2023年10月进行竣工调试。
该项目在涉及产能置换政策法规时,是否适用等量置换,如能征求产能置换主管部门意见则有利于精准科学、依规依法开展督察。《条例》不仅提出,对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其适用等情形,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而且对有关部门拿出的意见提出了硬要求。意见必须明确、清晰,即不能是“原则”性的或是有假设前置条件的结论。
当然,也不应发生如当事企业反映的在没有告知当事企业情形下,有关部门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产能置换行政许可情形。
投资项目在督察前业已建成,由于项目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本就相当严格,不能从省外置换进产能,重点区域更不允许新增产能。现投资项目的整改迟迟不能推进,俨然演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按《条例》要求,其整改任务应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稳妥推进。
该水泥投资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其适用情形,应考虑征求有关产能置换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客观提出明确的、清晰的产能置换适用之意见。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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