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性岗位用派遣工不得超10%

劳动午报 · 2013-08-08 11:14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8月7日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征求意见稿》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征求意见稿》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编辑: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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