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 12-82)之总则

2006-06-19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轻骨料混凝土、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及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承重结构。

      第1.0.3条 采用本规程设计时,有关材料、荷载、施工和验收等尚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具体规定。对修建在地震区的结构,需作振动计算的结构,处在侵蚀环境或表面温度高于100℃的结构,尚应符合现行专门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对表面温度经常高于80℃的屋架、托架、屋面梁等宜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变形及裂缝过大。

      第1.0.4条 对本规程中尚未作出规定的有关问题可通过试验或参照有关工程实践经验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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