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将公示
都说节能既是节省社会能源,也是节省老百姓自己的钞票,但在节能宣传怎样才能及早知道建筑有没有进行节能设计、建设中是否按设计施工呢?苏州市建设局近日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要求11月1日起全市民用建筑的节能信息应当进行公示,以此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让更多的建筑节能化。
有关人士介绍,这一细则是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 《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而细化制定的。
公示信息不少于十二项
根据细则,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节能信息,其内容不应少于信息公示表样表。
在样表中看到,这张表除列出了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单体建筑名称"等基本信息外,还包括12项节能方面的内容,即外墙、外窗、屋面、地面或架空楼板、外挑楼(窗)板、幕墙、照明、空调系统、室内采暖方式、热水用能类型、可再生能源利用、本建筑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这12项内容一般还包括几个小项,像"外墙"项就包括保温形式、保温材料种类、传热系数、选用厚度、各朝向措施是否相同等。
房产销售期间也要公示
这一细则还明确,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公示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和施工现场的"九牌一图"并列,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的公示要求更高--除建设过程外,自销售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也应该在销售现场张贴信息公示表,直到销售结束。
不公示的最高可罚3万元
细则还明确了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人。其中,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工作。
这些监管人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细则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根据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而 《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有关验收文件在工程现场或者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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