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济南市建委获悉,济南市出台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从今年7月1日开始,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2006-09-06 00:00

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武汉市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武建建管字[2001]124号)
工作程序:
    一、申请,提交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营销、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商标注册证;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资料;
    (六)生产许可证明;
    (七)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八)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保管与使用要求;
    (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和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
    (十一)武汉市售后服务体系文件,外地生产企业需提供武汉常设机构人员,职责的文件以及市内办公地点与仓库租借的有关资料;
    (十二)武汉市用户使用意见及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签收资料,出具资料签收回执。
    三、受理、审核资料。
    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发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放《武汉市建筑工程材料产品供应备案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公告。
    备案结果在报纸、网站上公告。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部门: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质量监督科
责任岗位: 商品混凝土使用材料备案管理员
办事地点: 建设大道721号建管大楼3楼
联系电话: 8576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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