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施工发生伤亡5日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6-02-10 00:00

      法制日报北京2月8日讯 建设部日前就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发出若干补充规定,强调除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两项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部指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且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

      若施工企业是在外埠发生伤亡事故,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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