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员工设试用期极不合理
2006-08-21 00:00
问:本人所在公司给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经常加班,但加班工资仅按1:1.15计算,公司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每签一次都要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
答:该职工反映的问题,说明该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应当迅速予以纠正。首先,公司给员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是一种严重的恶意盘剥行为。其次,对于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应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每月加班达100多小时,这已属超时加班,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又对员工加点工作和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情况,统一按1:1.15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有悖于法律规定。再次,公司每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对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多年的员工,年年设定试用期,属极不合理的现象。
对该公司劳动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员工可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亦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工会组织投诉,依靠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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